【圆明网】河南省禹州市法轮功学员王永胜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被非法强制开庭,他女儿和聘请的律师一起为王永胜作了无罪辩护。针对法官袁少武和公诉人陈跃辉的诸多违法事实,王永胜女儿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控告信。
王永胜是禹州市某学校教师。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禹州市国保大队出动三辆车,大约十五、六个人,闯到王永胜家中,把王永胜、黄文红夫妇绑架到公安局进行非法审讯。当晚让黄文红回家,把王永胜劫持到禹州市看守所非法关押,把他构陷到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法院。
年前,王永胜的女儿王杰曾经向法官袁少武申请阅卷和会见,袁少武只给了王杰十分钟的阅卷时间。至于会见,袁少武说得请示领导。刚过完年,法院就通知王杰二月二号要开庭。王杰因为没有会见父亲,案情也未充分了解,再加上法院通知日期过于仓促(只有两天时间)等等,王杰给袁少武打电话要求延期,但袁少武坚持开庭。
不得已,怀着孕的王杰又冒着严寒和大风亲自赶到许昌魏都区法院递交申请,但袁少武拒接电话。经过相关领导的调解,袁才接了电话。王杰再次陈述自己延期开庭的理由,结果袁少武说无论如何这个庭明天都必须要开。王杰说:你这样做的话,那我可要保留对你控告的权利。袁说:那行呀!
第二天开庭前,王杰见到了被法警带过来的父亲王永胜。王杰问父亲:这之前有没有人告诉过你今天要开庭?王永胜回答:没有任何人告诉过我。并说这之前除了公安办案人员和律师外,没见过任何人。这就是说,法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同时,法官和公诉人在开庭审理之前也没有按照有关法规核实案情和讯问当事人。这是严重的违法渎职行为。
非法庭审开始后,法官袁少武问当事人和辩护人是否要求回避?王杰举手说:由于法官多次拒绝我的合理要求(会见申请、延期开庭申请),我要求法官袁少武回避此案的审理。袁少武显然没料到这一点,沉默了很长时间。然后说:你咋证明我多次拒绝你了?王杰说:我有录音为证。王杰说:要不要我播放一下?袁少武沉默半晌之后说:那你播吧。王杰就打开自己的手机当庭播放了和袁少武通话的录音。法庭一片寂静。
辩护律师提醒法官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袁少武不得不宣布休庭。十分钟后,袁少武回来说电话请示过上级院长了,驳回回避申请,并要求辩护人不得复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的驳回应当由主管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人来宣布。显然,袁少武这个驳回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公诉人是许昌魏都区法院的陈跃辉。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袁少武询问当事人是否认罪?王永胜拒绝,并陈述自己无罪的理由。被袁少武多次打断,要求当事人听从审判长安排,只回答是或不是。
辩护律师问当事人是何时开始修炼法轮功及为什么修炼法轮功的?王永胜陈述自己因为家境和身体原因走入修炼的经过。遭公诉人陈跃辉打断,说此问题与本案无关,律师据理力争说:这是为了了解当事人有没有违法动机,与本案有关,法庭应当允许。当王永胜说如果我当初不修炼法轮功的话可能都活不成了时,袁少武马上对书记员说:快给他记着,他说他不炼活不成!
辩护律师反驳了公诉人所列举的所谓“犯罪证据”,指出当事人就在家里待着,什么也没有做就被强行带走,这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王杰当庭指出警察抓捕父亲和母亲当天开着几部执法记录仪(国保和派出所都有),为什么会全部丢失了?丢失了又怎么证明东西是当事人的?袁少武说所有的物证及证人证言都是合法合规的,视频内容丢失,公安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情况说明。王杰说其实这个情况说明在自己当时阅卷时并没有,因为当时有质疑,袁少武随口说我回头让他们补一个说明。显然这是后来才补的。可是日期却写的是二零二二年的九月份。
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王永胜“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的”的内容,辩护律师指出两高解释超出了《刑法》的规定,同时不能因为这个人有信仰被判过刑又继续坚持这个信仰就应该继续再抓起来,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律师呼吁哪怕不理解他这个信仰,也希望能够给一个包容的心态去对待他的信仰。
在王永胜做最后陈述的时候,被公诉人强行打断,并威胁说:当事人在法庭上利用辩护权继续宣传法轮功,做犯罪的事。辩护律师反驳道:“如果你把当事人陈述的权利当成是犯罪行为,那就完全剥夺了他正常的合法权益!”
当天庭审后没有宣布庭审结果。
针对法官袁少武和公诉人陈跃辉的诸多违法违规的事实,王永胜女儿王杰已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控告信,要求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相关人员信息:
抓人警察王二欣:13937427168、白可:18839905672
办案警察罗栋峻:15803745666、王晓伟:18839906119
庭审法官袁少武:15893715319、0374-3399083
公诉人陈跃辉:13849890255
刑庭庭长李培:13937460463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电话号码:
王磊华 副院长 15836507978
王琳 副院长 13782378686
邵淑静 副院长 13503891088
程卫群 党组副书记 13513743615
曹晓辉 副院长 13938772766
吴正勤 副院长 13733717890
臧东亮 审委会专职委员 13598989528
沈永祥 审委会专职委员 13569938569
海建伟 审委会专职委员 15188513366
李同军 (监察督察办公室)主任 13837413451
韩建设 (诉讼服务中心)主任 15103743699
马巍红 (诉讼服务中心)内勤 13903992145
张荣胜 刑事审判庭庭长 13937451315
胡晓华 刑事审判庭内勤 13569996537
戴延伟 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15836507998
耿鹏帅 民事审判一庭 内勤 15290944443
海明才 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15836561370
魏泽森 民事审判一庭内勤 15137459870
姚宇 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 13700891736
佘萌萌 行政综合审判庭内勤 13673819793
李艳喜 司法警务保障主任 13903992113
徐超 司法警务保障内勤 15936351859
贾焮焰 涉诉信访工作负责人 13903990708
刑庭庭长陈建伟:办公室0374-3399083、刑庭0374-3399087
许昌魏都区检察院调查电话:0374-2610261
许昌魏都区检察院公诉科:0374-4360298
郑建业:0374-4360167、13837411102.
罗琳琳:13569995213
陈跃辉:13849890255
于艳彩:13937403767
禹州市公安局(区号:0374)
局领导 局长 0374-8083001
局领导 王辉 政委 18839909777 8083002
局领导 肖学敏 副局长 18839906969 8083003
局领导 连志安 副局长 18839906868
局领导 张晓娟 副局长 18839906966 8083007
局领导 崔国辉 副局长 13700898332 8083008
局领导 孟云峰 13569959777 8083009
局领导 王宏欣 13700899007 8083017
局领导 石志强 18839906688 8083011
局领导 陈建民 13937469126 8083012
局领导 徐正奎 15038987778 13903998081 8083013
法制室
法制室 郑春伟 主任 18839906991 8087421
法制室 何晓飞 教导员 18839906967 8087423
法制室 侯艳超 副主任 18839906968 8087423
法制室 陈俊峰 副主任 18839906237 8087423
法制室 吴迈 副主任 18839905755 8087423
法制室 冀新旭 警察 18839906588 8087423
国保大队值班室 8085450
国保大队 李红伟 大队长 13782348886 8085450
国保大队 罗栋峻 教导员 15803745666
国保大队 王晓伟 中队长 18839906119
国保大队 耿松涛 副大队长 18839906672 8085453
国保大队 王卫国 警察 18839906665 8085452
国保大队 潘书朝 警察 15936319665 8085450
国保大队 夏玉霄 警察 13700895361 8085451
国保大队 贾伟龙 警察 18839906661 8085457
国保大队 谭栋 警察 18839905587 8085458
国保大队 蔡磊 警察 18839906662 8085458
国保大队 杜军广 警察 18839906673 8085458
火龙派出所 值班室 8333110
火龙派出所 户籍室 8086402
火龙派出所 张晓旭 所长 18839905767 8086401
火龙派出所 白可 指导员 18839905672
火龙派出所 余伟华 副所长 18839905187
火龙派出所 张宏宇 副所长 18839906172
火龙派出所 王二欣 警察 13937427168
火龙派出所 尚益柯 警察 18839905013
火龙派出所 赵伟松 警察 13938908597
火龙派出所 刘阳娜 警察 18839906983
火龙派出所 李跃兵 警察 13839039290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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